鲁信用办〔2017〕17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为有序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7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及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代章)
2017年5月2日
2017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1、出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把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管理、披露、应用等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2、出台一批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程标准,为建设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标准支撑。试行一段时间后,推动出台信用体系地方标准。推动成立山东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3、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做出公开承诺,并在“信用山东”网站公开公示。(各级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5、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引导、督促个体经营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赋码工作。(省工商局负责)
6、全面完成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有序完成证照换发工作,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和校核纠错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7、依托我省电子政务设施,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各级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查询服务,通过“信用山东”官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拓展“信用山东”手机APP和“信用山东”微信公众号的应用,提高官网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9、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已建成的平台要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技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常态化的交换共享机制;尚未建成平台的,要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参数、数据标准、通用模块、交换接口等,开发建设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根据自身情况研究开发各项应用功能。年底前,全面实现17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
10、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双公示”信息统一归集和共享。继续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1、稳步推进全省金融业统一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信息征集机制,全面推动山东省金融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力争形成覆盖全省的统一金融业征信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2、制定出台《山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3、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制度。将使用查询信用记录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4、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试行信用报告制度,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5、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系列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落实,建立异议投诉和信用修复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16、建立重点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出诚实守信典型和违法失信典型。对红名单典型实行联合激励,对黑名单典型实行联合惩戒。对在多个领域“黑名单”都榜上有名的企业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规范各类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报送、审核、发布和撤回程序。各类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及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级平台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7、以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交通出行、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为重点领域,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注册建造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统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出行旅客、企业外籍高管、NGO重点人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推动个人和相关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围绕电子商务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等全流程,推动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引导第三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打击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全面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消费者协会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重点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20、积极支持设区市申报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21、指导督促我省入选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有关市、县,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完成“规定动作”基础上先行先试,形成亮点和特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青岛、潍坊、威海、德州、荣成等创建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分别负责)
22、指导督促入选我省第一批、第二批创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和单位,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批复的试点示范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特点、形成亮点。(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分别负责)
23、启动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创建城市(单位)的中期评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24、稳步推进全省农村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全省农村和小微企业地方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和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普惠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七、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25、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加强信用管理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增设相关课程。(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开展各类诚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建设浓厚氛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27、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推荐扶持发展名录实施办法》(鲁信用办〔2016〕12号)要求,推动政府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组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28、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做好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推动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整合已公开的信用信息,提供专业化的征信和评级服务,创新信用产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29、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结通报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定期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同时报告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30、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督查任务,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