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简介
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于2012年10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其主要发起单位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山东省信息中心、齐鲁周刊社、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媒体中心等,目前已经吸纳会员500余家。自成立以来诚信促进会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企业”的理念开展一系列的诚信活动。
第三方诚信认证,开拓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在标准化范围内征集、加工、发布、披露诚信信息,协同政府组织开展一系列由第三方评价、认证、认定的诚信示范单位、诚信先进单位、诚信品牌、诚信商标评选活动,全面记录诚信企业的成长、发展过程,建立诚信档案。并向金融、工商、质检、安监、药监、税务等各职能部门,推广诚信品牌、诚信标志企业,使诚信企业优先获得国家产业优抚政策支持,提高诚信企业的社会公众形象。
第三方居间作用,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第三方公正作用,居间协调政府与企业间、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创造健康、和谐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有序、规范、协调发展。
会刊+网络平台,创建信息沟通完整渠道:汇集整理诚信会员单位的信息资料,创办诚促会会刊,创建《诚信齐鲁》网络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平台建立链接。
企业辅导,助理企业成长:联合政府职能部门,会同信用评价师,对会员企业进行专业辅导。获得诚信商标的会员企业,将被授权允许使用诚信标志,用于企业对外宣传和产品包装。
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诚信建设的理论研究与探讨;组织和参加有关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方面的学术活动。
(二)、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创办诚信建设的宣传刊物和网站,在标准化范围内征集、加工、发布、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宣传、表彰诚信单位、诚信品牌和诚信个人。
(三)、推广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提供诚信查询系统,推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建设。
(四)、开展信用管理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五)、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及相关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的交流合作活动。
(六)、举办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各种宣传活动。
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省诚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Association for Integrity Construct promotion ”,缩写为“SAIC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内与诚信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社科联)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诚信建设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诚信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诚信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全省诚信建设,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诚信建设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以及诚信建设方面的学术活动。 (二)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创办诚信建设的宣传刊物,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诚信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宣传贯彻国家和省诚信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四)开展信用管理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诚信建设体系的开发与利用,信誉评价与实施。 (六)举办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各种宣传活动。 (七)建立诚信网站,通过政府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披露诚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入会条件 本省境内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诚信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者,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诚信工作者; 5、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在诚信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管理工作者。 (二)权力和义务 1、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诚信建设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诚信资料; (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诚信建设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一)条件:本省境内承认本会章程,在诚信建设领域具有 一定影响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权力和义务 1、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诚信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4)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诚信体系资料; (5)可以要求本会协助进行诚信培训和继续教育。 (6)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单位会员); 3、理事会讨论通过; 4、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一)触犯刑律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本会及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诚信体系、信用体系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诚信建设事业,热心本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理事会审议。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本会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19日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